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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不等于保险服务

1999-03-30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王京武 我有话说

主持人语

北京温泉花园人命案,是一起业主状告物业管理部门的民事赔偿案件。纷争三年,日前终于尘埃落定。由于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判决结果无疑将在北京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成为指导此类案件处理的典型判例。因此,引起新闻媒体、建设部门、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部门等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京武,作为此案被告北京市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等的代理人,参加了全案的调查、取证和开庭辩护等工作,现将他办案的有关情况以手记的形式刊出,供读者参考。

计亚男

案件简述

1995年12月16日晚,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借调女翻译华芸在其购买的北京昌平县温泉花园一套普通住宅(购房款13.08万元)内被人杀害。警方调查摸底上千人次,完成笔录几百份,作了大量侦破工作,但凶手始终没有被抓获。当刑事案件的侦破毫无进展之时,华芸的家属以被害人所购买住宅在设计、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小区的保安服务有疏漏等为由,1996年4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泉花园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部门对华芸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4.8万元。

法院庭审时,双方就售房广告内容、建筑设计、房屋质量、保安服务、物业管理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

原告的主要观点为:根据售房广告,华芸购买的住宅应有防盗对讲系统,但实际却没有;住宅的阳台门由于质量问题可以随意从外面打开;售房广告称小区拥有专职保安,24小时巡逻,但案发时保安没有巡逻,保安公司未经批准成立并且缺乏相应的装备;根据售房广告“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而事实上小区有几处豁口,外人可以随便出入。因此,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我认为:第一,到目前为止,凶手尚未抓获,案件尚未侦破,凶手是谁,其作案的动机、目的、经过等均不知道。尤其是凶手是从阳台还是从房门进入房间等,警方未作出准确结论。所以,我始终坚持,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破和警方的最后结论为基础。

第二,关于保安服务的性质。案发时被告按照购房时的承诺,提供了保安服务。但保安服务不是保镖服务,保安更不是家丁。保安的职责主要是:在小区门口盘查,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巡逻,遇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包括遇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制止和报警。在没有特别请求和许可时,保安人员无权擅自进入某一住宅内。保安服务并不是人身和财产保险,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的损失,提供保安服务的部门和人员并没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被告有一定的违约行为,但是,却不存在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都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但它们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小区由于继续施工的需要,确实留有一二处缺口,从封闭式管理承诺的角度看,存在一定的违约事实,但谁能证明这一二处缺口的存在和凶杀案件的发生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危害行为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不应认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第四,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总额达到184.8万元,是离谱的。显然,原告的这一请求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的,即被告造成了华芸的死亡,被告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以,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的主要辩护观点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1998年12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安并非人身和财产保险,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物业管理部门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由于华芸死于凶杀案件,应由侵权人(作案的凶手)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区未能完全封闭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外,对原告要求的由开发商及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为,1.允许原告退房,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13.08万元;2.被告给予原告7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不是赔偿);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多万元,原告负担1.8万元,被告负担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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